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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中死虎”万般将不去,唯有啥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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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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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07:5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军事检察院侦查查明,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徐才厚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6月30日《关于对徐才厚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决定开除徐才厚党籍,中央军委决定开除徐才厚军籍、取消其上将军衔,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徐才厚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组织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由此可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于犯罪主体徐才厚已死亡,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已经无法正常进行,但又不能放弃对违法所得的处理,所以下一步军事检察院可以向军事法院提出没收徐才厚违法所得的申请。

毋庸讳言,相比修改前“刑事诉讼法”而言,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惩治贪官污吏的力度应该比建国以来任何时更严厉、更穷追、更彻底,其反贪力度之大前所未闻、前所未有,“新刑事诉讼法”结结实实地打在贪官污吏“命穴”上,让贪官污吏的脏款脏物“遗产”无处藏匿。

不言而喻,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列出专门章节,设置了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既避免腐败分子家人还能够继续享用不法分子留下的脏款脏物“遗产”,又有利于严厉惩处“老虎”、“苍蝇”贪腐等重大犯罪行为,真正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律己廉为首,治国法为先。曾经权倾朝野军中“大老虎”徐才厚,从身陷囹圄到魂飞魄散,将依法没收“笼中死虎”所有违法所得,彰显法纪面前没有例外,铲除腐败决不手软。笔者希望官员不仅更应警醒:“苍天有眼”,恶有恶果,更要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笼中死虎”是一面镜子,但作为“国贼”大贪官注定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万般将不去,唯有业随身”。(文/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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