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任性吗】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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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11:14: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期即将到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梅州城区环境污染,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从本月起,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如下图):

        (一)东起饶公桥经周溪河→老铁路桥(周溪村入口)→周溪村道→富乐花园→新规划大道(入千佛塔老路口)→学子大道→S223线→芹洋半岛沿梅江河岸→广州大桥;

        (二)南起广州大桥→世界客都大道→客都大桥;

        (三)西起客都大桥→梅县区剑英大道→205国道广梅南路→乌仙村道→程江河堤交界处→程江河→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

        (四)北起环市北路→月梅205国道→嘉应学院北围墙→饶公桥。



查处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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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沙发
发表于 2015-2-4 11:15:47 | 只看该作者
都禁止了吧,这样就更没年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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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板凳
发表于 2015-2-4 20:22:57 | 只看该作者
干脆也把敲锣打鼓也禁了得了,~~~理由是噪音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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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地板
发表于 2015-2-4 20:30:10 | 只看该作者
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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