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91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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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被征收人陈某、何某位于人民大道城南段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合规,程序合法正当。
为加快新城建设进度,市政府于2013年3月2日依法发出《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城南二期房屋决定的公告》,对南部新城宁新城南二期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陈某、何某位于人民大道城南段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陈某、何某多次协商,但陈某、何某却漫天要价,他们要求的补偿金额不合法、不合理,对于其他被征收户来说也不公平。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对其进行苦口婆心劝说,但他们依然固执已见,不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随后,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该房屋实施征收并给予陈某、何某补偿安置,要求其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自行搬迁、腾空房屋。但陈某、何某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依法驳回陈某、何某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今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但陈某、何某拒绝履行搬迁腾空房屋的义务。今年8月5日,市政府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征收决定书》中的被征收人陈某、何某应当履行搬迁、腾空房屋的义务。8月7日,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市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何某进行司法拘留。日前,在相关单位的配合协助下,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征收人陈某、何某位于人民大道城南段的房屋实施强制搬迁、腾空。随即,该征收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市电视台)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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