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很难彻底根除。古有《窦娥冤案》,在那个黑暗的时代即使被错判也很难做到翻案;今有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沉冤18年后却终得昭雪。不言而喻,冤假错案的发生因素复杂多变,知法犯法者有之,栽赃陷害者有之,执法误判者有之,素质不强者有之, 责任心不强有之……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我们当然需要深层反思,这不光是司法体制的问题,也是有的人“情商”和“常理”缺陷的问题。以史为鉴,古代众多“测情术”智断“争子案”的故事对当下执法者依法办案或许有点启示。 “争子大战”在古今时常上演,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一旦借助高科技就能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简直是挥手之间。然而,由于古代那时还没有DNA这项鉴定技术,若要想弄清孩子的血缘关系可谓难于上青天。但古人靠“测情术”的聪明智慧“鉴定”方法,巧妙凭借测试“情感反应度”,犹如现代的“测谎仪”,常常从自性的“情感流露”反应中寻找蛛丝马迹,就能分清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黄霸巧断“争子案”,据情推理智审案 西汉时,颍川有一个富户,兄弟同住,两人妻子都已怀孕。大嫂伤胎流了产,将此隐匿,弟妇生了一个儿子,大嫂就夺为自己的儿子。两个争论三年不休。郡守黄霸叫人将儿子抱在庭院中,就叫她两妯娌来争取儿子。大嫂用力很猛去抢夺,弟妇恐怕儿子有所伤害,神情悲伤。黄霸于是叱责大嫂说:“你贪图家财,所以想要夺取儿子,怎么不考虑这样猛力抢夺会伤损儿子呢?这事已经很明白了,快把儿子还给弟妇。”大嫂才服罪了。(东汉应劭的《风俗通》) 李崇巧妙查真相,别出心裁智断案 李崇是北魏中后期的名臣,曾任扬州(今安徽寿县)的刺史。当时,寿春县县民苟泰有个三岁的儿子,长得十分乖巧可爱。一天在门口玩耍时被人拐走了,此后数年,苟泰一直在寻找孩子的下落,但是没能找到。一天,有朋友偶然发现他的孩子在同县人赵奉伯的家里,苟泰便亲自前去辨认,发现孩子的形貌特征都与自家丢失的孩子非常相像。于是就登门拜访,要求赵家归还孩子。但是,赵奉伯却坚持说这孩子就是自己的,不肯归还。 双方争执不下,苟泰就一纸诉状将赵奉伯告到县衙。两人在大堂上都声称孩子是自己的,并都有邻居作证,郡、县官员难以决断,于是上报到李崇这儿。他了解清楚事情经过后,一笑说道:“这容易搞清楚。”于是命人将二人拘禁,使其与孩子隔离。十几天后,派人分别告诉两人说:“你的儿子不久前突然患病死亡,现在解除拘禁,你可出去为他办理后事了。”苟泰听到这个消息后,放声大哭,悲恸不已;而赵奉伯只是叹息,没有特别悲伤之情。 李崇听手下汇报了此二人的表现,于是把孩子判给了苟泰,并审问赵奉伯。赵奉伯无奈之下如实招供,他以前也曾丢失了一个儿子,从盗贼处买来了这个孩子,就对外假称是自己的孩子抚养了。(《魏书•李崇传》) 李南智审“夺子案”,“常理法”巧鉴亲子 北宋时,李南公任长沙县知县,有个寡妇带着儿子改嫁。七年后前夫家族来人,要接回儿子。此妇人不让,称孩子不是前夫的儿子。李南公接了这个“夺子案”,仅问了两句话,就了断了这桩官司。 李南公第一句问:“孩子几岁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岁,女人则说孩子7岁;第二句,“孩子换齿了么?”女人说去年已换。就此,李南公认为孩子是前夫的血脉。李南公凭什么作出此鉴定结论?其依据是男孩子一般8岁换牙的常识,“男八岁而龀,尚何争?”意思是,男孩子8岁才换牙,你还争辩什么呢?(《宋史•李南公传》) 包青天智审疑案,“测情术”妙不可言 北宋年间,包公任定远知县时,一天来了两个妇女上堂告状。一个妇女姓王,是某富翁的老婆,另一个妇女姓李,是这个富翁的姨太太。富翁新死, 留下万贯家产和年仅 3 岁的小儿子。王氏和李氏都声称这孩子是自己生的。谁争得这个小孩,谁就会享有全部家产,所以他俩在公堂上争论不休,谁也 不让谁。 包公感到这个案子很棘手,低头沉吟良久,他突然当堂郑重宣布:“这个孩子你们都说是自己生的,本县难以断定。本县想出一个好办法:在地上 画出一个石灰圆圈,让孩子在中间站着,你们俩同时拉孩子的胳膊,谁先把 孩子拉出圈外,孩子就判给谁!” 衙役当即在大堂中间画上一石灰圆圈,并将孩子放圈中间站着。一声令下,王氏和李氏同时用力往出拉。孩子痛得大哭大叫。李氏见孩子哭叫,不觉手软了,孩子被王氏拉了出去。王氏很得意。包公让她们再来一次。结果,因李氏心疼孩子胳膊疼,孩子又被王氏拉出圈外。包公又说:“本县命你们拉第三次。这次的赢者将得到孩子,一次定案。” 王氏听罢,摆出一副拼命的架式。孩子的胳膊已被拉肿了,疼得哇哇大哭。李氏跪到包公面前,哭着说:“包老爷!民妇不愿再拉了,请老爷把孩子判给王氏好了。”王氏乘机也跪下说:“请老爷快把孩子判给我吧!” 包公这时哈哈大笑:“王氏,你虽然两次把孩子拉出圈外,恰恰证明孩子不是你的。哪个母亲不心疼自己的孩子呢?你不心疼孩子,拼命地往外拉。而李氏一听孩子哭叫,手就软了,这说明孩子是李氏的亲生骨肉,你肯定不是孩子的亲母亲!” 综上可见,公平与正义,古往今来是人们永恒的追求,也是法官崇高的理念和毕生的追求。像古代这样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巧妙的“测情术”发现事实真相,既合乎情理也合乎法理,很值得后人借鉴。对于今天的法官断案来说,如何使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如何使案件趋于合情合理合法?法官所作的判决不仅要做到案情事实合法,而且要合乎人之常情和常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之举。 史可为鉴,史可明智。笔者以为,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如果都能通晓“情、理、法”,还会有冤、假、错案发生吗?当下内蒙古启动呼格吉勒图错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全部被调查,这只是“事后诸葛亮”。要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相比较那些错案的纠正和追责,不仅要重视“防患于未然”,更要做到“事前诸葛亮”,学一学古人的依法据情推理的断案方法。依法办案,仅仅“懂法”是不够的,还要“知情”,更要“达理”,使潜在的或将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事实,让合情合理合法的天平指向公正的方向。(文/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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