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00后的女生到花都打工,却被人蛊惑去卖淫。昨日,记者获悉,引诱两名不满14周岁女生卖淫的男子获刑7年。 去年7月22日,2000年5月出生的林某某以及2000年11月出生的刘某某到花都找工作。被告人莫某伙同吉某婷(女,1998年12月出生,另案处理)对两人进行哄骗,以帮忙找工作为名将两人骗至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 “进厂打工挣不了多少钱,去卖淫才挣钱多又快”。在类似言语利诱下,两名涉世未深的女生同意卖淫。当天晚上11时许,莫某介绍吉某婷、刘某某、林某某给三名男子至旅馆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莫某共收取其中二人嫖资400元,林某某卖淫的嫖资因双方未能谈妥价格而未能收取。 三天后,莫某又继续他的罪恶之路,将林某某介绍给一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谈好嫖资为2000元。随后该男子驾车将林某某、刘某某及吉某婷载走。后因林某某称其在月经期间,男子放弃,将林某某送回,而将刘某某载走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吉某婷收取了该男子嫖资500元。当晚9时许,公安人员将莫某及吉某婷抓获,并解救林某某和刘某某。 花都法院一审判决莫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广州中院近日维持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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