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下午,兴宁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兴宁新圩镇烟花爆竹爆炸案6名涉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张某宏、吴某杨分别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的刑罚,张某美、张某东、刘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件回放▶▶ 被告人张某宏在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店销售烟花爆竹十多年,其儿子张某东和儿媳刘某红参与经营管理。2013年12月26日上午,张某宏与女儿张某美及女婿吴某鹏(吴某杨儿子)、儿媳刘某红等人将购买的一批烟花爆竹堆放到其亲家吴某杨位于新圩镇船添村的住家房间里。当天下午4时左右,烟花爆竹被意外火险引燃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吴某杨(被告人之一)的妻子、二儿媳、两个孙子以及两个邻居在内的六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一人轻微伤,吴某杨的正东房屋倒塌,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6名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吴某杨房屋内发生意外火险引燃烟花爆燃、爆炸和殉爆。
珍爱生命,远离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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