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0小伙暴力围殴偷车贼致死 2013年11月15日21时许,唐某将蔡某标停放在丰顺县汤坑镇某网吧门前的自行车盗走。蔡某标从网吧出来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后,便与朋友四处寻找,在一路口处发现了推着自行车企图逃跑的唐某,他们立即上前将其拦截住。 蔡某标随即打电话将情况告知其表哥曾某良,曾某良又纠集了胡某兴、罗某等人分乘两辆小汽车到达现场。随后,蔡某标等6人不由分说就把被害人唐某拉进罗某的汽车内,将唐某强行载至该县汤西镇双湖村附近,对其拳打脚踢,并用竹枝、皮带抽打,甚至还逼其跳下鱼塘游水。期间,闻讯赶来的罗某生、胡某稻等人也加入到殴打行列。 在众人围殴的过程中,唐某没有丝毫反抗的能力,只能任人拳脚相加。2个多小时后,一部分人先行离开。直至凌晨1时多,曾某良等5人才骑摩托车将不省人事的唐某载至汤坑镇汤尾街一房屋门前放下后离去。 第二天7时许,唐某被路人发现后报警,而此时唐某已停止呼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系全身被钝性物体反复、多次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擦挫伤及皮下组织、肌肉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在法院开庭前,10名被告人分别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总共支付了31万元的赔偿款,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良、蔡某标等10人无视国家法律,因被害人偷自行车被抓获后,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10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