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售价标准提高26% 企业有望减亏或盈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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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9:2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12月05日00:18    来源:人民网-能源频道  


人民网北京12月5日电(杜燕飞) 12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天然气销售定价标准较之前调高26%,新增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浙江LNG项目、广东珠海LNG项目等3个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天然气项目。业内人士表示,政策实施后,由于进口天然气售价将会调高,中石油、中海油等进口企业有望减少亏损甚至转为盈利,有助于提高进口企业积极性,保障我国天然气供应稳定。

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新增三项目

早在2011年8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的政策,当时纳入该优惠政策范围项目有:中石油旗下的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和江苏LNG项目;中海油广东LNG和福建LNG项目以及上海申能集团旗下的上海LNG项目。

此次《通知》表示,自2013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1.4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据卓创资讯提供的数据,在2011年的文件中,对销售定价的规定是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为24.93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则为2010年1至3月期间,销售价格为0.67元/立方米;2010年4至6月期间为0.77元/立方米;2010年7月后为0.88元/立方米。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定价较此前的规定价格调高了26%,进口企业营业收入增加,天然气倒挂比例有所减小,减少进口天然气项目的进口增值税返还数额。

此外,《通知》还新增部分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新增加浙江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2年9月1日;新增加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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