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百利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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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19:5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废除劳教制度百利无一害
2013-11-15 22:51: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人民网上海11月15日电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此,上海法律界人士魏秋晨表示,此举百利无一害。“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个嫌疑人,犯罪轻微,证据不足,法律无罪,可能因为一纸行政命令就会劳教一年,而如果真正的证据足够,他可能只需要判半年,这本身就很不公平。”

魏秋晨律师对人民网上海频道记者表示,“劳教制度本身在设立的时候就存在问题,我国《宪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要通过人大常委会批准,而劳教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魏秋晨律师认为,“劳教制度绕开了我国对犯罪分子处罚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法院进行判决,而拥有自己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没有合理的公开的法律程序依托,没有相关机构监督,导致了劳教制度滥用,比如说,对待上访户,没辙有的时候就会选择劳教。”

魏秋晨律师同时表示,“如果反过来推理,废除了劳教制度,人们生活没改变,法律运行也没改变。因为劳教制度本身存在负面作用,并且丝毫没有带来正面影响,终结劳教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陈晨)

(原标题:废除劳教制度百利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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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19:55:35 | 只看该作者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专家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喻 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杨伟民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劳教制度历史变迁

●1955年8月25日 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

●1956年1月10日 中共中央在《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中,指出劳教的目的是教育改造。

●1957年8月1日 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但这个决定,未对劳动教养的期限作任何规定。

●1961年4月 公安部制定《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依据该《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期限。

●1966年到1976年 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

●1979年11月29日 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

●1982年1月21日 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后,劳教制度贯穿整个新时期。

废止劳教·原因

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针对《决定》中明文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运行了50多年,这个制度在它设立的早期,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这个制度越来越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了。最近二三十年以来,劳动教养制度一直遭到了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和诟病。

喻中表示,这个制度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没有经过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就严重地、较长时间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说,没有经过刑事司法程序,就让被教养者在事实上“享受”了有期徒刑的待遇。这种状况,与中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存在着较大的距离,与法治中国的要求也有较大的距离,这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原因和主要背景。

喻中认为,《决定》明确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落实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根本的目标。喻中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既有助于推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又有助于严格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还可以提升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治文明,会进一步提高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

废止劳教·建议

增设轻罪或加重行政处罚

此外,作为宪法、行政法领域的学者,喻中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新政策的制定也提供了两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另起炉灶。譬如,可以借鉴有些国家实行的保安处分制度,总结数十年劳教实践的教训,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但是,喻中同时指出,这种思路风险较大,不确定性较多。

喻中认为第二种思路则是分别延伸现有的《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一方面在《刑法》的框架内,增加若干更轻微的刑事犯罪与刑事责任,以之吸纳现有劳教制度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框架内,增加若干更严重的行政违法及行政处罚,譬如可以适当增加行政拘留的时间上限。当然,这种变化还需在处罚程序上重新设定,从而避免重蹈劳教制度的覆辙。

废止劳教·意义

深化改革迫切需要建设法治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告诉北京晨报记者,无论是深化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五位一体”的改革,还是推进新的全面开放,都迫切需要法律化、制度化的保障,都迫切需要建设法治政府,都迫切需要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决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就充分表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加快法治建设,以法治精神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管理体制·意义

打破司法割据强化其国家性

对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喻中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准则。而《决定》中再次强调这个原则,主要背景在于,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权和检察权较多地受制于地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有“力不从心”的现象。

喻中表示,按照宪法和法律,任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应当服从于法律,但在实践中,如果法律的要求和地方上的要求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服从法律”和“服从地方”之间,就很难做出“服从法律”的选择。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所谓的司法地方主义。

喻中认为,司法地方主义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导致了形形色色、程度不同的司法割据。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是为了打破这种司法割据,通过消除司法的地方性,以强化司法的国家性,以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此外,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是一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整合、政治整合的重要手段,可以增强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凝聚力。

司法管理体制·建议

破除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

对于如何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喻中建议可实行“司法直管”。即,第一步,先把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里统一管理,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重新设立“司法区”,并保障“司法区”与“行政区”不重合。第二步,在条件成熟以后,还可以把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中央统起来,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划分“司法区”,让“司法区”与“行政区”形成相互交错的关系。喻中认为,通过这种新的司法体制,有助于让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地方,可以在体制、机制上落实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目标。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昨日在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对《决定》进行解读时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治理主体多元、方式法制化,不再是命令式、行政化的管理。它是一个制度成熟的标志。要从顶层设计角度,设计好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下一步要通过法律把这些制度固定下来。

■其他亮点

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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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19:57: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往事随风 于 2013-11-18 23:57 编辑

王传涛:废除劳教制度,是法治和权利的双重胜利
2013年11月18日09:00|来源:海外网|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近60年后,将退出历史舞台。记者从北京市劳教局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劳教废止具体方案有望在年底公布,目前还在走相关程序。此外,地处大兴的团河劳教所也已于3个月前换牌为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收押短期的服刑人员。

改革之猛烈,让我们应接不暇,我们还没有来得及思考一些改革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同批次的改革,又让我们开始阅读。涉及60项内容的改革,已经远远超出了“三把火”的范畴,可以肯定的说,这场被誉为“十年来中央最具雄心”的改革,为这一届中央政府和领导人赢得了相当高的威信。

纵向来看,劳教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在法治精神尚未渗透进社会各个角落、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的权力时代,劳教制度发挥了法律制度发挥不到的社会作用。可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到了“立法时代”。30多年来,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虽然不足以称得上完全杜绝了“法大于权”,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也仍然需要填空补白,但是,也算基本建立了一套特有的法律体系。法治社会已经步入正轨。

法治与劳教,是一对矛盾。对于公民所犯的“错误”,是法治说了算,还是公安机关这一个部门说了算,显然要有个“了断”。在法治社会中,劳教制度的荒谬性,也一步一步突显出来。一是,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权力一生气,就会把某一类人列入劳教对象。据了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到现在为止,我国劳教对象已经由最早的4种人变成了33+X种人。连一些为了生存的上访者,都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潜在的劳教对象。二是,劳教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先前的维持社会秩序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维稳利器。三是,劳教制度少则1年,多则4年的所谓“量刑”,也远远背离了法治的量刑规则。

废除劳教制度,首先是法治的胜利。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的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并非随权力而变的劳教。劳教制度早已成为法治时代的荒谬,这一点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一年之前即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撰文称“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已经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可以说,不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就一定会导演一幕又一幕“权大于法”的悲剧故事。劳教制度被废除,是政治尊重法律的表现,也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一个重要举措。

废除劳教制度,也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劳教已经变味,劳教中对于私权利的打压,已经和公共权利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建设完全背道而驰,是彻底的“负能量”。可以期待,劳教制度的废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权力,也能保护私权利。比如,在网上转发微博、为了自己的女儿进行上访,将不会被随意被阻拦和控制——如果要约束个人的权利自由,那么,请在法庭上进行“你来我往”的论证。

废除劳教制度,是众望所归,人心所向;是常识归位,更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面对面》专访时,因转发微博而被劳教过的任建宇曾说,“我希望通过我的坚持可以改变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这是属于任建宇也是属于几万被劳教人员的梦。虽然任建宇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恢复村官的身份,但是他的这个梦想实现了——在梦想实现的日子里,他的自豪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更广大的普通百姓而言,这也完全规避了被劳教的危险——面对这样的里程碑式的进步,我们没有理由不进行狂欢。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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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20:39:00 | 只看该作者
废除劳教制度,好像改为强制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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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21:27:12 | 只看该作者
文盲 发表于 2013-11-19 00:39
废除劳教制度,好像改为强制隔离制度。

不要好像,你要为你的言论负全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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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21:37:17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国策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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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21:40:24 | 只看该作者
统彤 发表于 2013-11-19 01:37
  这是国策来的。

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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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0:59:1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中国全面走向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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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4:55:24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像外面的那样,只是隔离不再让他们干活?这也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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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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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09:32:26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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