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法官不越“雷池”咋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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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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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08:4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应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意见》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全体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意见》要求对于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建立法官退出机制,适时调离审判岗位并免去法官职务。

从《意见》这些举措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在司法审判全程环节上坚守法律底线。只有对症下药,堵漏建制,才能抑制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实现司法的公正权威。因此,要想消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更要先行消除司法制度性缺陷。

第一,改革立法权对审判权的监督不到位。对审判权的监督动力来自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立法权在法律框架内的有效运作。然而,近年来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手段,不断扩充自身权力,而立法机关对司法监督步调相对滞后,就将直接影响立法权对审判权的有效监督力度。推行判例制度,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徇私舞弊和枉法判案。

第二、改革对法官审判权的滥用缺乏公开的惩戒机制。在我国,对法官的违法或渎职行为,大都由司法机关自己负责,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又往往因为部门保护主义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制度下,当事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申诉和进行公开的质询,其查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势必助长法官以权谋私的欲望,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和枉法案。

第三,改革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和相互监督机制不健全或不严谨的缺陷。例如,错案追究的主体是司法机关的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成员易形成相互保护联盟,责任共担,无责可纠。又如,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或现象进行法律监督。但由于公、检、法、司都要接受地方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当检察机关要监督审判权时却难以真正履行真正监督职能。

第四、改革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封闭和神秘现象。法院许多工作程序和内部办案制度都不对外公开,办案过程也对外严格保密,这种神秘化的操作程序有利于掩饰法院暗中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防止法官审判“封闭”和“神秘”行为失控导致违法审判问题的发生,制约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中的主观随意性,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第五,改革新闻舆论监督受到地方控制的现状,通过审判权力的公开与透明实现审判权力的社会制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法院审判权力的舆论监督作用,允许公众包括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查或审判过程,就能使司法腐败没有擅权的空间、滥用的条件和徇私的土壤,使审判权力制约能够有效控制审判权力的异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权力滥用的可能。

总而言之,如果司法出现制度方面的重大缺陷,就会造成司法腐败的恶性循环。因此,只有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从制度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要消除司法腐败,就必须从改革和完善现行制度入手,落实法官审判责任制,依法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消除制度性缺陷,规范审判权的行使,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才能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文/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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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沙发
发表于 2013-10-30 10:23:00 | 只看该作者
好文。看来司法腐败空间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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