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亲婚外情,导致读小学的女儿放学后被“小三”扔落河溺毙,而凶手“小三”也跳河自杀。事后遇害小学生家人认为学校对这一悲剧事件负有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要求校方赔偿。前日,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校方在管理上对于遇害小学生并不存在过错,遇害人遭侵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校方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8岁小女孩被少妇扔落河
去年6月11日上午11时多,雨后的蕉城河浊流滚滚,河边走来一群放学后在家长陪同下回家的小学生。突然,一名红衣少妇将一名背着书包的小女孩抱起丢落河水中,自己随后也跳进河里沉没在激流中。当日下午,当救援人员开闸放水后将红衣少妇和小女孩打捞上岸时,两人均已遇溺殒命。
经警方调查,将小孩子丢入河中的少妇是一名第三者,其与被害小女孩的父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有3年时间。这期间,少妇曾提出要小女孩的父亲与妻子离婚后与她结婚的要求,但小女孩的父亲一直在妻子与情人之间周旋,并经常带女儿与少妇一起吃饭。 事发前一晚,红衣少妇约小女孩的父亲见面,但小女孩的父亲避而不见。当晚10时,红衣少妇来到小女孩家中闹事,小女孩的父亲不堪其扰,打电话报警。经过民警调解后,红衣少妇被劝解回家。由于没有见到小女孩的父亲,红衣少妇怒火中烧,发短信给情夫,威胁要弄死他的女儿。
6月11日上午11时,红衣少妇一个人来到学校接放学回家的小女孩,当她们走到河堤栏杆边时,红衣少妇突然拦腰抱起小女孩将其丢落河里,看着小女孩在河里挣扎,红衣少妇也爬上了河堤栏杆,纵身跳下从而酿成悲剧。
女孩家人要求学校赔25万
无辜女孩遇害,家人悲痛万分。由于凶手已畏罪自杀,家人认为学校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贯彻落实、执行进出校园管理制度,从而让孩子被凶手轻易带出校园,并被残忍杀害。由此可以认定校方在校园管理和保护方面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去年8月,小女孩父母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蕉岭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各项损失25万多元。
校方则认为,校方的行为与小女孩被故意杀害刑事案件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学校已尽应尽责任驳回上诉
去年9月,蕉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女孩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在校外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结合小女孩的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经过以及学校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可以认定学校已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责任,故受害人在校外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侵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了驳回小女孩父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对这一判决结果,小女孩家人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校方在管理上对于小女孩遇害并不存在过错,小女孩遭第三人侵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校方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主张由校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