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银行捡到30万金条不吱声 被指不道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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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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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3:0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哇塞 于 2012-10-17 03:10 编辑

沈阳一银行捡到30万金条不吱声 被指不道德(图)
2012年10月16日13:29新华网




图为高女士丢失的两根金条



图为高女士在寻找金条的路上视频截图。

丢了两根价值30万元的金条,焦急之下遇到了两种态度。民警牺牲休息时间,查遍全程监控录像;相反,捡到金条的银行却不着急,等着失主上门。“他们倒是报个警啊,也不至于我发疯似地四处找!”10月15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脑袋大了:30万的金条没了

“听说黄金保值,我拿出大部分积蓄买了两根金条,一根大黄鱼500克,一根小黄鱼100克,总价值30万元,那可是我家最重要的宝贝啊!”这么值钱的宝贝,高女士平时放在家中的保险箱里,节假日存在银行或金店。

10月8日下午,高女士从外地旅游回到沈阳,第一件事就是取回金条。15时30分,她来到中街附近的一家金店,因为停车位少,车停在距金店较远的马路对面。“金店人挺多,等了一会儿,取完金条放在包里,背着包过马路取车。”

随后,高女士驾车来到附近一家银行存钱,银行人也不少,排号、办理业务,好不容易才忙完了。等高女士回到家翻开包后傻眼了,金条失踪了!高女士的脑袋嗡的一下就大了,金条丢哪了?

各种回忆:不会遇骗局吧

高女士发动全家人寻找。在家人的启发下,高女士的脑海过起了电影片段。

“在金店时,一个女的故意挤我,躲了三次才躲开。还有一个男的没话找话,他们是不是一伙的?家人埋怨我,说我被人家合伙骗了。”

“在银行,有个老外一直跟我唠黄金的事儿,我不小心说了金条的事儿,以前听说老外联合诈骗的事儿,他是不是这伙的?”

家人提醒高女士能不能把金条落哪了,高女士想了半天,也没想起来,又到车上找,还是没有。实在不行了,她在家人的陪同下,走进了沈河区皇城派出所。

民警调查:翻遍监控录像

两根金条30万元,这可不是小数。报警时间虽然是21时许,但涉案金额比较大,值班民警张哲源立即出警,先后到金店和银行查找,但这两家单位都已下班,只好作罢。

10月9日本该张警官休息,但他开好介绍信,换下警服,与高女士再次来到金店。“张警官调出我从进入金店到走出金店的监控录像,翻看了3个小时。录像画面显示,我取出金条后放进黑色包中,此后再没人碰过包。”9日下午,张警官又调出高女士行走路线,也就是马路上的全程监控录像,一直查看到晚上,依然没有金条的下落。

10月10日,张警官和高女士来到银行。“我在主任室外等着,张警官进去看监控录像,过一会儿他和银行主任出来,说找到了,我当时乐坏了,一下蹦起来抱住他。”

银行没急:等一会儿就报案

原来,高女士在银行存款时,金条遗落在银行的一角,被一位大娘捡到,当时就交给了银行员工。高女士对银行的所作所为有些不理解。“8日捡到金条,为啥到10日还不报案?”

银行主任解释,他们一直在等失主,如果当天再等不到就去报案。“这叫什么话,那可是30万元的金条啊,我急得都快瘫倒了,他们却不急不慌,银行不差钱,不代表我们钱大啊!如果报案,也是皇城派出所处理,我就能少着急两天,也太不拿储户当回事了!”

高女士说:“我特别感谢民警,不辞辛苦帮我找了两天。我不领银行的情,同样是窗口单位,做人的差距咋那么大呢?”

律师说法:银行行为不道德

银行捡到金条不主动报案,如何看待这种行为?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认为,银行的这种行为不算侵占罪。根据相关法律,拾得他人钱物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在金额较大拒不返还的情况下,会构成侵占罪。

“虽然不构成侵占罪,但属于不道德行为。银行看见储户的贵重财物,应该主动报案,不该让失主等那么长时间。试问,如果储户错拿了银行的钱,银行会主动等吗?早就调出监控录像找出目标,再想方设法(包括报警)索要了。”(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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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沙发
发表于 2012-10-17 09:11:16 | 只看该作者
要是没有人来拿,或者没有警察一起来,就有可能私吞了,这还能说不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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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板凳
发表于 2012-10-18 10:08:2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讲概率,如果失主没来找,那就是银行的公共财产了,年终的分红又多了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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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地板
发表于 2012-10-18 15:57:18 | 只看该作者
换个角度绝对是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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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12-10-18 19:40:53 | 只看该作者
他们是在等没人认领后好私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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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12-10-18 20:53:10 | 只看该作者
要是银行的取款机多吐钱了,银行会马上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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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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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2:18:12 | 只看该作者
唉,谁都爱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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