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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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09:01: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把能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作为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出于公心,是否一心为民的一把标尺。
令人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能对舆论监督有如此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有的视舆论监督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加以阻挠;有的绞尽脑汁“捂盖子”,使批评报道无疾而终;有的不反思工作中的缺失,却指责刊登批评报道的新闻媒体“损害”了他所在地区的形象,毁掉了他所在行业的成绩,有的不是去下功夫改进工作,而是在批评报道的个别细节上纠缠不休,甚至不惜人力、物力开展针对新闻媒体和相关记者的“反调查”;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消极后果,突出地表现为在一些地方,舆论监督难,舆论监督式微。
有的人或以为扑灭了舆论监督就可以平安无事,孰不知消灭了批评并不等于取消了引发批评的现实矛盾,有的人热衷于钳制舆论,孰不知在当今资讯十分发达的时代,任何企图一手遮天的努力都将被证明是徒劳无益。有的人并不是不知道舆论监督的功能价值,也不是不知道舆论监督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有机构成,却与无知狂妄者一样地排斥监督,其原因便如朱小丹书记所言,只能归结为私心作怪。
一切拒绝、排斥、敌视以及打压舆论监督的人有所不知,中央对舆论监督的态度早已超越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认知阶段。
要不要舆论监督并不是一个有讨论价值的的问题,值得探讨的是如何使舆论监督与其他舆论形式有机结合,积极配合以发挥更大的监督效能。相形之下,在对待舆论监督的问题上,有些人无论是认识还是行动,都已远远地落后于时代。
对舆论监督的正确认识,应当成为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的共识,对舆论监督的正确态度,应当成为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的常态。当然,这是一个新课题,但认识和态度的问题若得到有效解决,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就不应是一个难题。舆论监督之兴,是党和人民之福。这里的舆论监督是有前提的,是有事实依据而非道听途说的,是本质真实而非以偏概全的,是立足于建设性立场而非逞一时之快的。学会并习惯于在监督环境中开展工作,不仅是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客观要求,也是对新闻媒体正确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
如果没有舆论监督,社会的很多问题解决不了,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
他们更认同的是信息封锁,是传统型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当今世界新闻资讯毕竟越来越发达,信息社会需要获得资讯,人文发展需要观点铺陈,每个公民都不希望被堵塞视听。每个公民的合法知情权都渴望得到满足。但习惯于控制一切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管制思维,依旧在一些地方存在,以至于这些地方的新闻报道总是呈现出歌舞升平的景象。
特别强调对信息的控制、敌视甚至阻扰舆论监督,以至于造成部分地区虽然经济较为发达但新闻发展却稍显落后的现象。其实,一个地方的新闻发达,当是百姓之福,社会之福以及政府之福。新闻发达的地方,才会经常性地反思当地社会发展之利弊,才会从一项项客观反映社会现实的报道中寻觅解决问题、继续前进之道路。也才会持续地引导普罗大众向现代公民转变。这种转变,才是对这个地方,对这个民族最负责任的表现。
当任何权利(包括权力)被滥用时,我们都处在悬崖的边上。如果滥用自己的话语优势,不遵循客观真实和中立的基本原则,我们也会都处在悬崖边上的。
地方法规大多将知情权等公民权利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依据,这就使得构建现代公民社会的内容变得更具现代意义,亦使得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有了进行零距离博弈的可能,而这种博弈既可以有效防止公权滥用和扩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腐败行为。
从实施千年之久的自上而下地由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政体系,转向一个以有限政府和公民本位为特征的现代公民社会,这本身就需要政治勇气以及公民的自我调整。换言之,政府公开信息的制度性举措如果要产生最大的功能效应,不仅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更应是公众积极回应并展示公民品性的行为体现。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就不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公众,而公众倘若仅仅听之任之,消极对待,而不提出哪怕一丝一毫批评性或建设性的意见,就会导致出现政府自我约束权力,民众放纵权力的现象。问题在于倘若民众放纵权力,即使具有高度智慧的有限政府,也会一不留神地扩张权力,并使一不留神常态化,最终重回无限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的知情权自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这并不是造成法治及现代公民社会的必然。即以目前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理念有了,但在相关技术措施上,尚需进一步细化,比如信息公开需要媒体,网路、电子政务等相应技术的支撑,让老百姓不但能及时获得其工作,生活和参与国家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是真实、准确的信息。同时,信息公开还应是双向的公开,不能仅仅让民众被动地接受信息,而理应是公民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知情权。也就是说,还需要建立对某些地方政府搞虚假信息公开甚至拒不执行信息公开的反制措施,尤其是相关法律诉讼措施。
信息公开终于制度化了,这一公共权力的自我约束展现了我国打造有限政府的决心,也必然是的现代公民社会的进程加速,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信息公开制度化了,还不等于信息公开的时代就必然来临,更不等于现代公民社会就将变为坦途,未来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政府以及公众尚需再接再厉。
在网络上公开,无疑使公民能够更清晰地知晓,这也是应有的权利。但与其他一些歌功颂德的比起来,其性质决定了报忧的多,报喜的少。难免受到一些当事部门的不欢迎,以至于一些官员动辄搬出影响安定团结这样的大帽子来压人,以求内部通报草草了事。这种状况即使到了今天,也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疾风暴雨式的运动战早已被历史证明是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的权宜之计,任何事情的解决都需要过程,但过程不是裹足不前的理由,而是应当稳步推进。这种公开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开。而不是只在内部系统的有限公开。公开有什么可怕呢?有人担心公开会影响政府的形象,认为政府部门出现这么多的违规现象,公信力何存?可实践证明,公开后,社会反响整体上是好的,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更加提高。公开的目的是整改,是促进党务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工作。也以此促动政府提高执政能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没有社会舆论监督,整改就是空话,而没有公开,社会舆论监督本身就是一句空话。曝光违规事件后,媒体关注度较高,一些也通过媒体表达了异议,但有异议不也是好的事情吗?双方你来我往,公众却旁观者清了。最终,该整改的还是进行了整改,即使有些整改尚未完全到位。
公开的目的是整改,但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整改。整改之后,我们更应该考虑如何预防不再被滥用,挪用,如何形成制度层面的事前制衡措施,只有让公共利益超越部门利益和小集团利益,让在阳光下运行,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也才能够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更大的向心力。
报告张贴在互联网上,不仅意味着公开,也意味着公开程度的全社会性。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正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无差别待遇。盼望这样的无差别待遇越来越多,这样的公开越来越常态,如是,我们的政治文明,也就越来越进步。
事件的发生,可以追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和自身素质低下,而是他们奉命而来,也许得到了相关领导的指派,可以说,他们不是在行使公务,而是在执行某些领导的意图。
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种行为岂不是用个人权力挑战国家权力?一出闹剧,折射出法治的苍白。
确保公权力按公共意志运行,坚决杜绝公权力私人化运行。舆论监督是公共意志的一种体现,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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