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治吏”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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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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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08:4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任何权利的有效性,都是以权力行使的标准为前提的。
在我国,屡屡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刑讯逼供案件等,其背后总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行为,而其背后的背后,往往又隐藏着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
在权力不当行使的性质上,渎职侵权所隐含的腐败比贪污受贿更具本质性,在权力不当行使的手段上,渎职侵权所涉及的司法腐败比贪污受贿更具危害性,在权力不当行使的形式上,渎职侵权容易与“发展阶段论”和“改革代价论”相混淆。比贪污受贿更具欺骗性。
矿难背后往往有渎职侵权的影子,而对渎职侵权处理偏轻和矿难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直接反映出反渎职侵权的困局。其中,地方保护成为首要阻力。
渎职,乃不尽职。在工作中犯有严重过失。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四大类犯罪。也就是说,他不仅发生在矿山、而且也发生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讲,宽容渎职实际上就是宽容腐败,渎职犯罪既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也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还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这种犯罪同样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败的手段不仅仅是利用权力攫取个人的不义之财,渎职侵权犯罪完全可以纳入其中的一种。
无论是在一个充分廉洁还是在一个腐败泛滥的国度里,,《反腐败法》都理应成为必须,廉洁政府需要《反腐败法》保驾护航,腐败泛滥的地方则需要它来清理社会腐肌,以免民心倒向。反腐败,总归不是一件坏事。
谁需要《反腐败法》呢?深受腐败危害的普通百姓以及需要清理腐败来加强执政能力的执政党。谁反对《反腐败法》呢?已经腐败和预备腐败的权力拥有者,以及希望通过腐败获利的权力寻租者。这一划分看起来泾渭分明,可一旦进入立法程序,道貌岸然者自然会找出一套又一套的说辞,诸如时机不成熟,腐败是改革的必要成本等等论调想必又会重出江湖,以塞视听。
使人存疑:我们究竟应主要依靠举报这样的个人行为反腐,还是应依靠制度反腐?个人反腐难免具有偶然性,如果腐败手段隐蔽,或者发生在群众不知晓的领域,又该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呢?可是,如果在制度上堵住了腐败的源头,那些依靠制度漏洞大发横财的利益集团岂会善罢甘休?
不能小瞧了某些利益集团的能力。一些腐败窝案的出现,表明商业利益和权力利益合谋的程度有加深的危险,甚至在一些腐败严重的地方正逐渐形成新的利益集团。以致出现了部门性腐败,政策性腐败等多种腐败形式,而且,其中一部分是以合法的方式出现。某些垄断集团在成本下降、非但不降价,还接连以各种理由上涨单位价格,还不是掠夺民众和社会利益,中饱部门私囊又是什么?这不就是新型的所谓合法腐败吗?
好事一向多磨。却也会暴露某些依靠腐败牟利的利益集团的嘴脸。这未尝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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