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传销人员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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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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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7:4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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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ctitle>
<h1 id=H1_GUILD_WORD>兴宁严厉打击传销活动</h1>
<h2 id=H2_HEADING>20传销人员受法律制裁</h2></div>
<div id=info><span>梅州网&nbsp;&nbsp;</span>&nbsp;&nbsp;<span id=SP_RELEASE_TIME>2011-09-15 08:47:54</span> <span id=SP_RELEASE_TIME_SPACE>&nbsp;&nbsp;</span>来源: <span id=LB_NEWS_SOURCE>梅州日报</span> </div>
<div class=hline></div>
<div id=text>
<div class=summary id=DV_SHEXPLAIN style="DISPLAY: none"></div><span id=LB_MATTER>
<p>  本报讯 昨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宣判2起非法传销案件,对从受害者沦落为施暴者的赵国友、张友勋等20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p>
<p>  今年初,受害人朱某、赵某等5人从湖南、贵州等地被人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兴宁市兴叶路一出租屋。此前被骗入传销组织的赵国友、洪昌银等11人受传销主任聂庆武(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将出租屋大门锁住,对受害人朱某、赵某等人实施搜身、恐吓、看管等,强迫受害人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受害人朱某、赵某等人的人身自由长达4天至20多天不等。4月15日,兴宁警方接群众举报在兴叶路122号将赵国友、洪昌银等11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在兴叶路传销窝点被端的当天下午,兴宁警方还接到受害人万某报案,抓获采用相同手段强迫受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张友勋、莫世旺等9人。</p>
<p>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国友、洪昌银等11人和张友勋、莫世旺等9人虽然受骗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也是受害人,但他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分别判处赵国友、张友勋等20名被告人(16男4女)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罗伟义 罗苑丛)</p></span></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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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沙发
发表于 2011-9-15 18:09:26 | 只看该作者
鼎立支持兴宁法院的做法!就要这样抓起来判刑他们才知道蹲监的“自在” [:2-1:]  [:2-1:]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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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板凳
发表于 2011-9-15 18:47:49 | 只看该作者
抓多点啊,多抓点啊,罚款过年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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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地板
发表于 2011-9-15 23:26:54 | 只看该作者
  老是打不尽,新闻经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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