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无证驾强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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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0 17:46: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9-15 06:24 编辑

被保险人无证驾强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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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0 17:49: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9-10 17: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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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输了官司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王裕奎

       原标题: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输了官司

  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吴新华    
       
  日照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投保人住在同一个小区,并互相熟悉,业务员在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驾照、车辆没有牌照等情况下,仍鼓动他们买了保险。结果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出事故身亡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违法驾驶为由拒赔。案件经过两次审理,最终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18万元。

  违法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担责

  日照市岚山区的刘艳(化名)夫妇与日照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明(化名)长期同住一个小区,接触多了他们彼此都挺熟悉,胡明也知刘艳夫妇都没有驾照,但他们还有一辆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2009年6月,胡明鼓动刘艳夫妇买了一份他所在公司的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刘艳的丈夫魏伟(化名)为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刘艳。合同签订后刘艳依约交纳保险费6326元。 

  同年12月3日傍晚,魏伟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三轮行至圣岚路与砚台山二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一辆出租汽车相撞,魏伟被撞伤,于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带着丧夫之痛,刘艳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以非法驾驶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3年6月,刘艳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岚山区法院。

  事先知投保人情况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投保书询问事项中显示,刘艳和魏伟两人均已告知保险公司无驾驶证,而且,受理该保险合同的业务员对魏伟拥有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情况知晓。

  依此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照、保险合同业务员知悉被保险人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情况下予以承保,保费亦未根据理赔风险大小进行相应调整,即是放弃了该种情形下免责的权利,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

  岚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艳保险金18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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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0 17:51: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9-10 17:54 编辑

被撞身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法院的判决亮了!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的一名女子朱某在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不久,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却以朱某属无证驾车,事故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赔。

        高要法院认为朱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该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朱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20万元。

      2015年7月在儿子苏某涛的陪同下,朱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2015年10月的一天,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当行驶至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向莲塘镇方向某路段时,驾驶装载挖掘机的重型平板货车的邓某行至该路段,在弯路行驶时没有降低车速,导致车上装载的挖掘机滑落,造成朱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在事故中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该宗事故发生的原因,朱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苏某涛遂于事故发生次日向保险公司报案。2017年2月,保险公司却向朱某家属发出《告知函》,告知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苏某涛联同朱某的另外两名法定继承人苏某君、苏某琳将保险公司诉至高要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人身伤害保险金20万元。

      高要法院认为:朱某在导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虽然存在无证驾驶无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朱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该宗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邓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朱某死亡的近因、主因,朱某是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死亡。据此,虽然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身故,被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朱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其身故死亡的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朱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身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20万元,故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朱某的法定继承人苏某涛等三人赔付保险金20万元。

       某保险公司对高要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经二审终审,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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